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967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967號
原   告  鴻誠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零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曾在原告公司任職,並派任至向榮園社區
任保全員之職,負責該社區之事務及收取住戶管理費交予社
區財務委員,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連續犯意,自民國98年1月4日起至同年2月17日止
,共計收取社區管理費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而未交予
社區財務委員,卻佔為己有,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1528號刑
事判決有罪確定。為此,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307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99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易字第1528號
刑事判決書為證,互核相符,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
全卷查閱屬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
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3307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7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3640元,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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