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5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高楚安┌───────────────────────────────────────────────────┐│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天│36,100元│CK0000000│96年1月2日││││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