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64號原告 李月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童美麗 及 刁長青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2,08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19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08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