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王淑芬
雷懷恩 法定代理人王淑芬
雷顯威 被告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1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張銘晃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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