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0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NGNOI.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ANGNOITHEWIN自民國一0一年月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PHANGNOITHEWI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8月14日執行羈押。
二、查,被告所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行,業據被告自白在案,衡情重罪為脫免刑責,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參以被告為泰國籍人士,其在台灣並無固定之住居所,是依其社會常情,被告顯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而有相當理由認定被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無訛,且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從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鄭彩鳳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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