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玳玳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縣馬公市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參仟捌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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