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麟具保人劉智堅年籍、住居詳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32號、112年度偵字第2740號、112年度偵字第10686號、112年度偵字第11051號、112年度偵字第11052號、112年度偵字第11082號、112年度偵字第12191號、112年度偵字第20386號、112年度偵字第2092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劉智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二、被告劉冠麟涉嫌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三、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指定保證金及其他條件後,嗣由具保人劉智堅繳納現金10萬元後具保釋放(原金重訴劉冠麟卷102之6-之11頁)。經查:
㈠嗣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且未遵守本院准予具保所附其他限制住居、定期向指定至派出所報到之條件,迄今拘提無著,亦未在監押;上開期間中另涉其他案件於112年8月15日起通緝、同年9月28日撤緝,本院再通知具保人偕同(再行傳喚之)被告於112年11月22日到案行審理程序,然被告與具保人仍未到場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影本、警方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可參,且有11月22日報到單及審理筆錄在卷可參(原金重訴劉冠麟卷561-563頁)。
㈡綜上事證,堪認被告於本案業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