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麟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32、2740、10686、11051、11052、11082、12191、20386、20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冠麟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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