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247號原告 趙慶堂 被告 陳志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之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足為之;亦即,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
三、查本案檢察官就原告遭詐欺取財部分,雖起訴被告陳志清,然經本院審理後,認原告非被告所涉犯罪事實之被害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087、25870號起訴書及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93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原告所指損害亦非被告所涉上開刑事犯行所造成,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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