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12號附民原告 陳金春 附民被告 朱紫彤 年籍、住居均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陳金春於本院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被告朱紫彤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黃弘宇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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