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335號債權人 吳宇寒 兼法定代理 吳瑞娥 人代理人 張逸婷 律師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李榮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須提出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
項規定之執行名義,始得為之,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98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強制執行,惟上開裁定業經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第30號裁定予以廢棄,是債權人原執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既已被廢棄,且核其情形係屬不能補正,自應認其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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