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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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一二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貳佰元,折合銀元玖萬壹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參佰柒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肆仟壹佰壹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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