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909號聲請人 陳孟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麒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一張。
二、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