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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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
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肆佰參拾伍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肆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