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上訴人丙○○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六人因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七二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玖仟陸佰伍拾肆元;交付送達費郵票四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