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九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九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