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投刑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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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投刑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一六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淨重共計零點參柒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被告係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以新台幣一千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大麻二小包,並持有之,及證據尚有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及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七月十二日鑑定通知書一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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