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十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部分,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移由聲請人執行,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執行已滿二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執行其餘強制工作處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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