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九號
原告丙○○○住南被告丁○○住彰
乙○○住南戊○○民國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住同
甲○○住同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五號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被告丁○○、 張證凱 、戊○○三人雖先後撤回刑案之上訴,但該附帶民事之起訴既屬合法,自不因而失效(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法律座談會結論)。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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