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三四六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送達代收人 陳昆裕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債務,而關於該筆消費借貸款項,兩造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一紙附卷可查,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郭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