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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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30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政偉
被   告  謝金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7,6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欠款名目及│債權本金│計息期間及適用│違約金計│
│金額││之週年利率│算期間及│
││││適用之週│
││││年利率│
├─────┼──────┼───────┼────┤
│信用卡應付│35萬1,810元│自95年5月23日│按左開利│
│帳款38萬7,││起至104年8月31│率10%計│
│658元││日止,按週年利│算。│
│││率19.69%計算。││
││├───────┼────┤
│││自104年9月1日│按左開利│
│││起至清償日止,│率10%計│
│││按週年利率15%│算。│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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