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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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91號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崇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起,⑵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起,⑶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⑴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⑵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三⑶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