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26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政偉
被 告 陳在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欠款名目及│債權本金│計息期間及適用│違約金計│
│金額││之週年利率│算期間及│
││││適用之週│
││││年利率│
├─────┼──────┼───────┼────┤
│信用卡應付│5萬108元│自94年11月27日│按左開利│
│帳款5萬6,9││起至104年8月31│率10%計│
│09元││日止,按週年利│算。│
│││率15.99%計算。││
││├───────┼────┤
│││自104年9月1日│按左開利│
│││起至清償日止,│率10%計│
│││按週年利率15%│算。│
│││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