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5號原告 朱軒德 被告 顧棊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5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法官黃光進法官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林佩倫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