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803號
原 告 國家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欽楹
被 告 全興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賢明
選任特別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楊銷樺律師之酬金定為新臺幣10,000元。
理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
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為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一項所明定。又按法院
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
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
,不得超過其約定:(一)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下同)五
十萬元。(二)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十五萬元;數
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三十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
合併提起者,不得逾五十萬元,亦為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
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四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6年1月3日裁定選任楊銷樺
律師為被告全興清潔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經本院於10
6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06年1月25日宣判。又查本
件依原告起訴之內容及其證據所示較為簡易,且為小額訴訟
,從而,本院酌定本件律師之酬金為新臺幣10,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