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其餘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其餘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
7月1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有關定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吳進發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1年││││││├───────────┼──────────┼──────────┼──────────┤│犯罪日期│93.06.03至93.10.07│93.05.06至93.09.28│92.10月間至93.04下旬││││││├───────────┼──────────┼──────────┼──────────┤│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3年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3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3年偵字第│││3298號│3637號│456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77號│93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實││││37號││審├─────────┼──────────┼──────────┼──────────┤││判決日期│93.11.18│93.12.15│96.09.04│││││││├─┼─────────┼──────────┼──────────┼──────────┤│確│法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1377號│93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97年度台上字第2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2.06│93.12.15│97.01.17│││││││├─┴─────────┼──────────┼──────────┼──────────┤│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款│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不予減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3應定執行刑│1—3應定執行刑│1—3應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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