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8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務人 陳榮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4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陳榮章於94年2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相對人至95年3月24日止累計消費記帳3,505元正未給付,其中3,505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3月2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相對人陳榮章於93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93年9月21日起至94年9月21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7.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詎料相對人於94年12月19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90,979元及自94年12月20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17.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又聲請人依據借據申請約定書第一項規定:『立約人(即相對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日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聲請人於相對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985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榮章│95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3505元││││之利息。│├──┼────┼─────┼──────┼──────┼───────┤│2│新臺幣│陳榮章│94年12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25%計│││90979元││││算之利息。│└──┴────┴─────┴──────┴──────┴───────┘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榮章│95年1月21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90979││││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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