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4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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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9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平均地權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44號原告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丙○○
戊○○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蕭忠仁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