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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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重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12號上訴人癸○○
壬○○戊○○乙○○庚○○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楊啟志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桂記 法定代理人辛○○
己○○丁○○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必 法定代理人己○○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歲 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吾色 法定代理人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陳欣怡 律師 陳貴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高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