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五號
告訴人丙○○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蔡紹良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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