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四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
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檢察官兩次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分別由具保人甲○○、丙○○繳納新台幣一萬元以代羈押。
二、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