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21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莊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