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斗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景焬 即 陳俊安 等2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其聲明係:相對人 鄭聰迪 應就相對人
陳景焬即陳俊安名下坐落彰化縣○○鎮○○段1259、1261、
1262、1263、1264、1266、1267、1268等地號土地(設定權
利範圍均為8分之1),於民國88年12月10日設定之抵押權登
記予以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經查
,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
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
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