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姚美容
被上訴人   許美蘭
       劉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80,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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