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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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科助陳銀漢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
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16,0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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