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82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蕭亦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子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