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及甲○○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5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5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