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丙○○
之4號再審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揚申交通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