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戊○○
己○○被告乙○○
丙○○甲○○被告丁○○ 右列 被告等因被告乙○○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卓立婷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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