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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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03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楊廣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楊廣濟於民國107年07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7年07月16日止,帳款尚餘434,568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