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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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2號

聲請人 蔡美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辰茵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辰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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