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975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增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被告真正之住所或居所
並檢附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檢附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
送達文書,依上揭規定,應定期命原告補正,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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