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訴訟代理人 張簡旭文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被 告 陳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23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2月8日上午9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周怡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整,及其中本金新
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利息;其中本金新臺幣玖仟貳佰肆
拾參元自民國一○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怡青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