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林嘉慧 即灌嘉土木包工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水里所公所發支付命令(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二九三七號),惟被告水里所公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萬壹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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