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三號
聲請人台北縣石門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丁○○、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柒佰零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家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熊掌山~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三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肆萬零貳元│││一├─────────┼────────────┼────────┤││送達郵費│陸佰零肆元│不含退郵柒拾陸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肆萬零柒佰零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