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訂約時,約定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在卷可按,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潘翠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