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乙○○
己○○戊○○○住:臺北
子○○
癸○○
丑○○
丁○○
丙○○辛○○○住:臺北
寅○○
壬○○
庚○○被告甲○○○女五十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徐子涵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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