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0五號
原告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街○○號法定代理人 楊文宗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七七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自訴駁回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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