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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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本件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
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玲陽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1,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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