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410號
原   告  張谷安
訴訟代理人  張李秀娥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
被   告  吳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8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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